张家港市网球运动协会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民政部、财政部民发(2003)95号《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精神以及《张家港市网球运动协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《章程》)规定,为了确保协会的正常有序运行,进一步明确会费的收缴标准与使用管理,特制定本办法。 会费标准与收缴 一、凡经张家港市网球运动协会批准入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,必须按照《章程》的规定,自觉按时交纳会费。 二、会员会费的收缴标准: 1、个人会员按每年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缴纳。 2、团体会员按每年不少于500元的标准缴纳。 3、理事、副会长、会长单位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可自愿超额缴纳或自愿赞助。 4、因特殊情况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,应于当年12月份前提出申请,经常务理事会批准,可减缴或免缴会费。 三、协会出具的会费票据,必须是财政部门印(监)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。 四、会费以入会之日起算,按年度计缴,每年缴费一次,12月份将当年会费一次缴清。 会费支出与管理 五、会费的使用范围: 会费是本会的主要经费来源,也是协会正常运行的保证。会费的使用应本着为会员服务、开展协会活动和促进协会发展的原则,从严掌握使用。 会费主要用于: 1、会议费:如年会、例会、交流、研讨等活动的补助。 2、资料费:如书刊、信息、通讯、资料费等。 3、公益费:如评比、表彰等公益性活动经费。 六、会费的使用支出规定: 1、本会的重大活动支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,由会长审批列支。 2、本会的日常支出按财务规定执行。 七、本协会在银行开设独立账户、聘请专(兼)职财务人员,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,严格财务管理。 八、协会于每年年底向本会理事会报告年度收支情况,并根据理事会决议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。 九、本办法接受张家港市体育局、民政局、财政局的监督与指导。 附则 十、本办法经张家港市网球运动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,并分别报送市体育局、市民政局、市财政局备案。 张家港市网球运动协会 二○一九年一月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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